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佳起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貳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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