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4611號
PCEV,97,板小,4611,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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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優先電腦刺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即百分之○點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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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先電腦刺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