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詮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設立之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186 號,有相對人公司收受法院送達文書印章及聲請人之陳述在 卷可稽,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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