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交通部公路總
局、交通部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4條規 定:「(第1項)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 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管 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 院。」據此,聲請假扣押之管轄法院,應為高等行政法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民事訴訟法第5 24條第1項之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有賠償義務機關不在臺 北市者、賠償義務人之住所不在臺北市者及海外資產,依法 可由本案管轄法院本院管轄。另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 ,本院應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並命宜蘭縣政府向本院支付 轉給債權人,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0元,及拍賣扣 押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總局北部訓練所、法務部等名下存 款、有價證券、不動產,並許債權人收取,以確保財團法人 安南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王蓮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羅浮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西安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北京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上海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舊金山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財團法 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 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佛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 法人安南王王妃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公益慈善 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 南林永航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臺 北)、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福州)、財團法人安南 甲○○基金會(長樂)、財團法人安南陵基金會、財團法人 立德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立言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立名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立功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石井龍山寺基金會及聲請人之債權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假扣押,依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 權。茲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