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
原 告 美商愛芳製品公司(AVON PRODUCTS INC.)
代 表 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蘇儀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律師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丙○○○ ○○○○於民國92年1 月14日以「DERMANEW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10類之「護膚器具,即手持電動及/或以電池 操作之皮膚按摩、剝落、去角質之器具儀器裝置;刺激皮膚 器具附件,係用以施用皮膚保養品,由塑膠殼及矽酮及/或 橡膠表面構成,與手持電動及/或以電池操作之皮膚按摩、 剝落、去角質之器具儀器裝置連用;泡棉敷抹器,係用以施 用皮膚保養品,由塑膠殼及外附的泡棉墊構成,與手持電動 及/或以電池及/或以手操作之皮膚按摩、剝落、去角質之 器具儀器裝置連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 冊第1085336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93年2 月16日至103 年 2 月15日止)。嗣原告於96年10月12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 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 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5 月7 日中台評字第96 0351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97年8 月21日經訴字第09706111730 號訴願決 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 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