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原 告 百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 月22日以 「每日紅」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蒸餾酒、白酒、水果酒、梅酒、紅 酒、櫻桃酒、高梁酒、米酒、威士忌酒、清酒、飯前酒、葡 萄酒、烈酒、白蘭地酒、伏特加酒、琴酒、含酒精之飲料( 啤酒除外)、酒(啤酒除外)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旋 於96年5 月24日變更申請人為原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 註冊第1267077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 ,以97年4 月28日中台異字第9609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 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97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09706111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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