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7年度,83號
IPCA,97,行商訴,83,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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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原   告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Four Seasons
             Hotels (Barbados)Ltd.)
代 表 人 甲○○○○(Tam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前於95年9 月29日以「四季山莊 Four Seasons Villa&Resort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4類之「園藝、 景觀綠化、草皮照料、雜草清除、庭園設計、園景設計、庭 園景觀美化」服務,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 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59832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 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異議註冊13 7140號「FOUR SEASONS & Tree Device (off-center) 」、 第64491 號「FOUR SEASONS」、第64546 號「四季」及實際 使用之「FOUR SEASONS」、「四季」等商標圖樣雖屬構成近 似,且據以異議諸商標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 臻著名,惟兩造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性質有別、市場區隔 明顯,並不具競爭關係,自無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且據以異議商標獨創性不高,難謂具有強烈指示單一來源 之特徵及吸引力,系爭商標之註冊亦無致減損據以異議諸商 標識別性或信譽。又原告未檢證釋明據以異議商標是否有先 使用於「景觀綠化、庭園設計... 」等同一或類似服務上, 以及參加人如何因契約等關係知悉其商標存在等事項,尚難 認係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 款之規定,乃以97年5 月12日中台異字第960729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 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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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