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原 告 造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林允照即揚燁企業社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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