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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97年度,1160號
PTEV,97,屏小,1160,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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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崇仁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給付管理費,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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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