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7年度,1994號
SLEV,97,士簡,1994,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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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994號
原   告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被告於民國97年6 月至97年8 月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室 內裝潢材料,價金尚欠新台幣(下同)278812元。 3 為此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812元,及自98年1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收款對帳單、估 價單、計算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98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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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