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73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維傑爾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8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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