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簡慈瓊即臺灣國宴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