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7年度,2721號
FSEV,97,鳳小,2721,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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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7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就附件所示事項準備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件:
原告應準備事項:
㈠依起訴狀第二頁記載「因被告開設之禾楓車業係屬合夥商號, 其代表人為被告乙○○,因此被告應以其總資產為合夥事業之 債務擔保」等詞,是否主張本件係禾楓車業企業社之債務需由 被告乙○○負損害賠償責任?參以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財 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 其責任」,原告應舉證本件請求金額全部為合夥財產所不足清 償之債務,抑或變更被告為禾楓車業企業社,以被告乙○○為 法定代理人?
㈡是否有繳納證人旅費之收據。
被告應準備事項:
禾楓車業企業社已歇業,是否進行清算?
㈡是否有繳納證人旅費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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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