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好合發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前給付完畢,並匯
入聲請人甲○○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對上開金額全部清償後,將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執全字第1228號假扣押案件撤回,相對人同意聲請人
領回本件全數之擔保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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