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2月25日起至100年6月25日止,
於每月25日各給付伍仟元,100年7月25日,給付貳萬元,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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