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霸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達
即 債務人 本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安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正字第三二一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正字第三二一0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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