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城小字第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徐振玉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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