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137號
FYEV,98,豐補,137,200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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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辰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豐精密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369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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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