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交簡附民字,97年度,16號
HUEM,97,虎交簡附民,16,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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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建榛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虎交簡字第142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一 馨
                  法 官 陳 秋 如
                  法 官 李 秋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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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