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86號
KSDV,98,訴,86,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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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5年4 月起受僱於原告擔任業務 員,負責推展業務、收取貨款等業務。詎被告自96年4 月起 至同年9 月止,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附表所示貨款金額後, 竟將其中應繳回原告之貨款共計828,466 元予以侵占入己, 且避不見面,致原告受有828,466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8, 466 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名稱明細、侵 占款項明細、送貨單據、付款簽收簿、轉帳傳票為證。又被 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占應繳回原告之貨款 共計828,466 元等情,應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828,466 元,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 │貨款金額(新台幣) │
├──┼──────────────┼──────────┤
│1 │冠評有限公司 │5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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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聯商行 │27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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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惠山商行 │8500 │
├──┼──────────────┼──────────┤
│4 │永昇行 │12600 │
├──┼──────────────┼──────────┤
│5 │滿滿商行 │9600 │
├──┼──────────────┼──────────┤
│6 │振豪商行 │3450 │
├──┼──────────────┼──────────┤
│7 │尚俗五金百貨店 │12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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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億萬種商行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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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品翰五金行 │24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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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川金商號營業所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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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宜五金行 │3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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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健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29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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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好用企業社 │3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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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城行 │309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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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