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894號
TPDV,106,司繼,894,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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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伍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顯堂之遺產管理人事件,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向 聲請人承租房屋,惟自同年6月1日起即未繳交租金,聲請人 為其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 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 ,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6年5月3日,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294號裁定選任被繼承人胞妹陳美月為其遺產 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294號案 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 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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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