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甲○○即鑫力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9,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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