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號
KSDV,98,消債更,3,2009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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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自用住宅貸款 、信用貸款、信用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計新台幣 (下同)2,220,892元(其中無擔保債務1,011,892元),於 民國95年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達成分 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 月起、分110 期、利率7.88% 、 每月繳納15,152元方式償還(下稱系爭協商)。然伊患有第 4 、5 腰椎間韌帶斷裂致第5 腰椎向後移位之疾病,無法出 外工作,僅能在配偶所經營之瑋捷企業社打雜,每月收入僅 約10,000元,支付本身必要性支出,實已無力繳付協商分期 款,而於96年6 月毀諾,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 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 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 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 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 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尚欠銀行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收入狀況說 明及財產等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詳卷第6 至8 頁、第36頁、第41至49頁)、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協議書1 紙 、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1 紙(詳卷第37至39頁、第84頁、第 40頁)等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查,聲請人 於95、96年度所得分別為192,000 元、78,000元,有95、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紙(詳卷第41、42頁 )可按,而以聲請人所述每月收入10,000元計算,已不足繳 付每月高達15,152元系爭協商款。準此,聲請人在面對95年 度銀行啟動協商機制之情況下,為爭取債務一制性解決暨分 期零或低利率之清償機會,故接受協商條件,然協商時既未 適度考量聲請人收入及基本生活費用維持情況,所為之協商 金額又過高,致聲請人事後無法繼續履約,難認聲請人具有 可歸責事由,則其主張於系爭協商後,因客觀收入不足,致 無法再依協議償還金額,尚堪採信。
四、再查,聲請人於收入不足之情況下,仍接受協商條件,足見 聲請人具有高度還款誠意,始而接受協商條件。況聲請人於 系爭協商後,依原協商條件繳付12期協商應繳納之款項,應 認已盡相當之償還誠意。執之,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 ,既係因協商條件未能考量聲請人收入暨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情況,且所約定之協商償還金額亦屬過高,致聲請人客觀收 入不足以長期持續依協議償還,並非因協議後故意浪費或其 他不利償還之行為,足認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償還 協議,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自用住宅借款、信用 貸款、信用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有前案紀錄 表、查詢表附卷可稽。而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 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亦如上述,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 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2月5日下午5時即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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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台幣) │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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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銀行 │1,209,000元 │房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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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北富邦銀行 │26,000元 │信用貸款 │
│ │ ├────────┼─────────┤
│ │ │45,640元 │信用卡 │
├──┼────────────┼────────┼─────────┤
│三 │匯豐銀行 │144,000元 │信用貸款 │
├──┼────────────┼────────┼─────────┤
│四 │玉山銀行 │49,000元 │信用貸款 │
├──┼────────────┼────────┼─────────┤
│五 │萬泰銀行 │88,000元 │信用貸款 │
├──┼────────────┼────────┼─────────┤
│六 │大眾銀行 │205,000元 │信用貸款 │
│ │ ├────────┼─────────┤
│ │ │20,000元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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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國信託銀行 │11,000元 │信用貸款 │
│ │ ├────────┼─────────┤
│ │ │207,000元 │信用貸款 │
│ │ ├────────┼─────────┤
│ │ │24,145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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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新光銀行 │36,169元 │信用卡 │
├──┼────────────┼────────┼─────────┤
│九 │聯邦銀行 │155,938元 │信用卡 │
├──┴────────────┼────────┴─────────┤
│合 計 │2,220,8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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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