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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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兩年內支出必要費用房貸:2萬元,大樓管理費1,550元,雜支 1,500元,交通費1,000元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⒉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⒊受扶養人葉鴻霖、葉淑霖、葉伯霖、葉芷霖及配偶蔡淑華95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提出配偶蔡淑華之薪資證明文件。
⒋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6小段1000地號及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里○○○路1158號8樓房屋之土地及建物 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陳報不動產價值及證明文件。⒏97 年1月迄今薪資單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