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 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 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4.每月扶養陳哲夫、陳許秀錦各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 系統表。
5.受扶養人陳哲夫、陳許秀錦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 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6.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陳雅玲、陳雅雯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7.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8.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縣大寮鄉○○路14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 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 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9.請提出汽車車號YN -9288號行照影本。10.請釋明聲請人96、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皇昌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租賃」所得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