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184號
KSDV,98,審消債更,184,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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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 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 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 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⒉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⒊聲請人配偶吳春滿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 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⒋全體受扶養人吳孟學吳孟婷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 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 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 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 細。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⒏聲請人任職人壽保險經紀公司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 他收入)及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⒐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債權銀行係提出何種還 款條件?為何聲請人無法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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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