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變更聲請人之子甲○○(民國86年10月12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蔡」姓。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林浩良結婚並生有甲○○( 民國86年10月12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請人之夫林浩良現己亡故;然甲○○自幼即由聲請人及 其家族扶養照顧長大,父親林浩良家族自林浩良亡故後即從 未扶養照顧甲○○,且甚少往來,慮及聲請人將來倘再婚, 聲請人之子甲○○於就學時將因姓氏不同而生困擾,聲請人 是以提出本件聲請。又林浩良另有兄、姐等4 人,雖林浩良 及其兄現均己亡故、3 名姐姐均已出嫁,然其兄亦生有3 名 子女,故變更甲○○姓氏對其父親家族並無不利之情。據此 ,爰依法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甲○○之姓氏為母姓「蔡」等語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 份為證, 並經聲請人之子甲○○到庭證稱:「(你現與何人同住?) 媽媽、外祖父母。」、「(你自何時開始與外祖父母同住? )小時候。」、「(你出生後就與外祖父母同住?)是。」 、「(你現在幾歲?)12歲。」、「(是否願意改從母姓? )願意。」、「(是否認識父親那方的伯伯叔叔?)不知道 。」、「(有無去過竹山?)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98 年2 月3 日訊問筆錄),揆諸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屬實。又按甲○○倘改從母姓,於其後之就學及人際關 係上之順暢顯較有所助益,則其目前冠父姓,確實較屬不利 。本院認為俾利於甲○○之人格發展之故,從而,依民法第 1059條第5 項第2 款之規定,應准其變更甲○○姓氏為母姓 「蔡」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敏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