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747號
KSDV,98,司票,747,200902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光助重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助重機有限公司甲○○丁○○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丁○○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光助重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1/1頁


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助重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