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光助重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助重機有限公司、甲○○、丁○○、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丁○○、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光助重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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