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76號
KSDV,98,司促,976,200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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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福銓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之1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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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銓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