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817號
KSDV,98,司促,8817,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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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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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苓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