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
債 權 人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相對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戶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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