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055號
KSDV,98,司促,8055,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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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呂志成即鴻騏企業社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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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