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債 權 人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皆好工程行
債 務 人 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皆好工程行、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即皆好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債務人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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