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786號
KSDV,98,司促,7786,200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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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債 權 人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皆好工程行
債 務 人 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皆好工程行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即皆好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債務人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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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