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九號),爰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ETAMINE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及扣案信用卡、筆套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KETAMINE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四七號被告林恩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三級毒品KETAMINE一包 (淨重○‧一六公克)及信用卡、筆套上所沾上開毒品殘渣,係屬毒品,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意旨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Z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 可稽,應認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