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88號
債 權 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釋明清算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