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365號
KSDV,98,司促,7365,200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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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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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