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乙○○
樓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己○○
樓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戊○○
債 務 人 光明遍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明遍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
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光明遍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債務人光明遍照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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