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917號
KSDV,98,司促,6917,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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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債 權 人 東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千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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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