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914號
KSDV,98,司促,6914,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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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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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