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869號
KSDV,98,司促,6869,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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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債 務 人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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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