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846號
KSDV,98,司促,6846,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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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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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