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59號
KSDV,98,司促,6159,200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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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王銘堂即進步砂石行
債 務 人 上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霸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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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