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837號
KSDV,98,司促,5837,200902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71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