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64號
KSDV,98,司促,5764,200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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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力頁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參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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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頁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