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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648號
KSDV,98,司促,5648,200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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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寧佑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寧佑建設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寧佑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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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寧佑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