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4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慶鴻模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柒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
參元②貳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②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②九十
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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