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088號
KSDV,98,司促,5088,20090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奕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柒仟參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