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02號
KSDV,98,司促,502,2009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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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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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