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98號
KSDV,98,司促,498,2009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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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債 權 人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王玲秋即大三福工程行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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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