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世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債 務 人 丁○○債 務 人 戊○○○債 務 人 己○○債 務 人 乙○○債 務 人 庚○○債 務 人 世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世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丁○○、戊○○○、己○○、乙○○、庚○○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世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世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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